• 章乐:科技时代的伦理及其教育尝试
  • 作者:千课万人  发表时间:2018-02-02

  • 章乐:科技时代的伦理及其教育尝试
     

    一、现代科技的发展与伦理困境的显现

    (一)现代科学突出的实践与应用特性呼唤新型的伦理

    科学并不是现代社会特有的产物,不过现代科学与古代科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古代,科学往往是纯粹理论知识的探讨,它与活动领域是明显分离的,因此它被看作求知者的私善,相关的技术发明也被看作私人的爱好。当科学研究形成了某种新的观念时,即便它流传再广,至多具有劝说力而非强制力。因此,古代科技较少涉及道德的评价,它为自己构造了一座道德孤岛。然而,现代科学却呈现出理论与实践融合的趋势,特别是自然科学在结构上具有与古代科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它不仅含有纯思辨的理论知识,而且也包含有目的的实际行动,或者说它具有了实践的性质。这种融合要求现代科学必须接受道德规范的制约。约纳斯指出,“不仅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界限成了不确定的,而且现在两者在研究者的内心深处彼此融合,以至于不再有什么‘纯粹的理论’之古老辩护,伴随这种古老的辩护,曾经作为其保障的道德的豁免权也宣告终结”。

    伴随着现代科学的实践性而来是其应用性也越来越突出。如果说科学研究本身是价值中立的,那么这一说法只适用于古代科学,而不适用于现代科学。因为,从组织方式看,古代科学研究并不是一种职业,而是有钱人资助的私人活动。但是,现代科学已经从以前的私人小型研究逐步发展成为计划严密、分工精致的大型研究。现代科学所需要的经济资助的数量和来源都决定了现代科学再也无法将纯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分开了。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科学的发展更多是受外部利益而非科学本身所决定,纯粹“漠然的”理论的辩护已经不攻自破了。从研究方法看,现代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是伴随着这样一个决定出现的:“通过积极干预自然,进而干预认识对象,迫使自然具有其真理。这种干预就叫‘实验’,它已经成了现代自然科学的一个生命要素”。因此,“‘今天在自然科学中几乎处处都发生着理论与应用兴趣的不可分割的交融’。人们经常发现,在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中会出现令人惊异的应用上的特征,相反地,在应用研究的范围内则发生了理论上的突破”。面对现代科学所呈现的实践和应用特性,科学研究再也找不到任何借口来逃避道德的约束了,所以,人们亟需建构一种新型的伦理来应对现代科学的新特性。

    (二)现代技术的“自进步”与封闭性亟需新型伦理

    现代科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凸显,而现代技术又具备了不断“进步”的无限动力,并摆脱了“应该”束缚。现代技术往往将其的恶行和罪过定义为自己(发展)不充分的结果,将由此导致的“问题”定义为需要更多自身:技术产生的“问题”越多,需要的技术就越多。约纳斯指出,在过去,一个现行的工具和操作方法清单通常相当固定,并且倾向于在被认可的目的和恰当手段之间达成一种静态的平衡。然而,现代技术却不是这种画面:其一,现代技术绝不会为了在手段与预定目标的符合中达到平衡而努力,相反却是要打破平衡,寻求更大的进步。其二,手段与目标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单向度的直线关系,而是辩证的循环关系,即手段引发新的目标,目标激发新的手段。其三,“进步”不是现代技术的一个意识形态的装饰,也不是一种如我们所愿的一种选择,而是一种超越了我们自由意志的内在动力。其四,“并非只有当技术恶意地滥用,即滥用于恶的意图时,即便当它被善意地用到它本来的和最合法的目的时,技术仍有其危险的、能够长期其决定作用的一面……危险与其说在于放弃,不如说在于成功”。所以,昆指出,“技术上最伟大的胜利与最大的灾难几乎并列”。

    韦伯曾告诉我们,由技术召唤出的世界是一个“祛魅”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没有“目的”、“意图”、“目的地”,“是什么”拥有了对“应当是什么”的权威性。在这种条件下,设定目的的权力就能自由地转让给当前使事情发生的能力;如果某件事能够做,那么就没有权威人士有权禁止它的发生。因此,现代技术的进步不再需要合法性,或者更精确一点说,它自身就具有合法性。“能做什么就做什么!这就是全部!”当现代技术成为一个“自进步”的封闭系统时,人们就不得不承担起一种新的伦理责任,因为,伴随技术的每一次进步,我们的权力往往会实体化为一种自我行动的力量,我们会使权力的实施者荒谬地屈从于权力。因此,“为了人类的自律、尊严(它要求,我们自己能够支配我们自己,而不要让机器支配我们),我们必须采取非技术学的方式控制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

    (三)现代科技赋予人类前所未有的力量与伦理真空的出现

    随着现代科学和现代技术的相互作用,人类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力量,这使得自然和人类自身都面临了巨大的威胁。在自然方面,现代技术已经逾越了自然及其承受的界限。与现代科技的成就和功绩相比,它那威胁人类生活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它使大片土地荒芜,使森林毁灭。现代科技对自然的威胁不仅会影响当代人,还会影响未来的人。因为,现代科技实质上着眼于大用途,它产品遍布全球,其累积的效果可能延伸至无数后代。而眼前紧迫的是,这些都是以往实践选择领域内从没遇到过的问题,也没有一条过去的伦理学原则能够处理它们。过去的伦理学一般地都蕴含着一个相互关联的共同前提:由人的本性和物的本性所决定的人的处境是一劳永逸地被给定的;在此基础上的人类善和责任,也被就被自然而然地决定了。这样的伦理前提在古代确实是有效的,因为,在现代科技诞生之前,人纵然足智多谋,但在自然力量面前他还是渺小的,人对自然的入侵,在本质上是肤表无力的,还不能摧毁大自然固有的平衡。然而,现代科技却赋予了人类巨大的力量,并改变了人类行为的性质,此时,人类就不得不去建构一种新型的伦理。

    除了对自然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现代科技也对人类自身构成了巨大威胁。人类曾以为科学技术仅仅应用于非人类领域,但现在人自己也被添加到技术的对象之中,比如,延长寿命、行为控制和基因控制等。更可怕的是,现代科技还侵蚀了人类的道德根基。一方面,受到现代科技的影响,道德判断越来越依赖专业知识。在以往,确保行为道德性的知识不是科学家或专家知识,而是一种所有具有善良意志的人都能看到的知识。甚至在智力最为平庸者那儿也能轻易确定善与恶。然而,现代科技却改变了这种情况。所以,约纳斯指出,技术意味着将生活打碎成一系列的问题,将自我打碎成一个产生问题的多面体,每一个问题都要求单独的技术和专门的知识。道德自我是在技术品当中最明显、最突出的一个。另一方面,当现代科技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它还会阻碍人类的道德视线和情感,使其产生道德的盲区和冷漠,比如,借助现代高科技武器,人类可以轻易地在遥远的地方完成大规模的杀戮,而逃避面对面时所产生的道德冲突。由于在过去人类不具有这样的科技,故而过去的伦理学主要面向的是共同在场的直接交往。现代科技及其产品在生活中的渗透却使得过去的伦理学再也容纳不下它们,这就赋予了伦理学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责任维度。

    二、科技时代的重要伦理:责任伦理

    面对现代科技对人类的伦理道德形成的挑战,我们亟需一种新型的伦理来应对。韦伯和约纳斯等人把这种新型的伦理称之为“责任伦理”,其核心是以对行为后果的认知为导向来控制和影响人类整体的行为。因为,“当人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无可挽回的后果,意识到自己对于后代的责任时,他们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并且将资源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副作用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作为新的生存价值体系的基石”。

    (一)责任伦理:整体性的伦理

    责任伦理是整体性的伦理,它的这种特性可以从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所负责的对象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责任伦理要求责任的主体从个体转向人类整体,将道德责任承载者确立在整个人类身上,而不仅仅是理性自律或意志自由的个体身上。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由复杂的设计与创新、生产与服务、交换与消费等领域与过程构成的巨大系统,在其中个人的行为空间越来越窄。在这种境况下,依靠个人,依靠个体伦理学是不可能寻求一种能够制约现代科技的新力量的,因此,“我”将被“我们”所取代。不过,约纳斯指出,虽然责任的承载者应确立在整个人类身上,但是只有民族国家这种政治实体才能承担起对人类未来负责的重大责任,因为,“利维坦”才是当今时代最重要的责任承担者。其实,献身于一个更大的、广博的东西,并为此做出牺牲,对人类来说并不陌生,比如爱国主义。但是,爱国主义往往是依靠外在“敌人”的存在,才使其变得强烈和清晰,这对于爱“全人类”却是困难的,因为,人类是抽象的,而威胁人类的敌人又是内在的,人类特有的习惯和喜好就是我的习惯和喜好。因此,唤醒、呵护,甚至建立一种对“人类”的感觉就是一项对明天世界极端重要的、具有教育意义和理智的任务。

    其二,责任伦理要求所负责的对象从人类扩展到非人类。借助现代科技,人类的力量无限张扬,地球上的其他生命都极易遭到破坏而无力反抗。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坚持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的限制,现在我们不仅要考虑人类的利益,而且要把我们的责任伸展得更远,即非人类的自然状况、生物圈整体及其现在受我们支配的组成部分,呼吁人们不要伤害大自然的完整性。我们要反对视自然为征服对象的观念,倡导自然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尊严的观念。深层地看,人类之所以会把自然视为征服对象,是因为近代以来“逻各斯”思维成为人类主导的思维方式,它是一种遵从理性、征服的思维方式。虽然这种思维对人类历史起过独特的贡献,但是它的发展导致了机械论和达尔文主义的社会观,它使我们相信人类有按照其意愿操纵环境的自由权利。而整体思维则认为,“宇宙是一个浑然的整体。生物圈在宇宙的子宫内诞生,而心灵和意识又在生物圈内诞生。没有东西独立于任何其他东西。我们的身体是生物圈的一部分,它同这颗行星上的生命网络息息相关。我们的心灵是身体的一部分,他又同生物圈内的其他心灵相通”。所以,拉兹洛呼吁道,为了改变世界,我们必须改变每个人自己,为此,我们需要一场意识革命:树立行星意识,培养行星级的责任心。这种行星意识是:“知道并感觉人类的性命攸关的相互依赖关系在本质上的整体性,以及有意识地采用此产生的伦理和特有的精神”。

    (二)责任伦理:远距离的伦理

    责任伦理是一种关注未来的伦理,故它也称之为“远距离的伦理”,而传统的伦理则具有“在场”的特征,不论从时间还是从空间的角度来看都算是“近距离的伦理”(或“近爱伦理”),它们所涉及的均是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更确切地讲,是同一种族、同一文化圈内的当代人之间的关系。而责任伦理是一种未来导向的伦理,一种“远距离的伦理”,其核心是:人们采取行动是为了一个当下的行动者、牺牲者和同时代人都无法享受的未来。现在的义务来自遥远的未来目的,而不是同时代人的幸福或痛苦。因此,责任伦理表现出一种对未来的恐惧、担忧的特征。这种从长远、未来和全球化的视野探究我们的日常的、世俗-实践性的决断是一个伦理的创举,它是现代科技让我们承担的重任。当然,在这个科技时代中,旧的“近爱伦理”并不是不适用了,而是不够用了,新的力量要求要有新的伦理,即除了人际关系意义上的义务之外,还要有对人类的义务,特别是对未来人类的尊重与责任。故而,约纳斯将责任原理的绝对命令表述如下:“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要考虑到承担起地球上真正的人的生命持续的义务”。其否定形式的表达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不能破坏地球上人的生命的未来的可能性”。

    虽然传统伦理学也讨论责任,但它们讨论的只是对过去和现在的责任。现代科技的发展要求伦理学同时探讨对未来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伦理是一种连续性伦理。可是,我们为什么要对未来承担责任呢?正如前文的论述,现代科技的发展赋予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力量,这种力量对于未来的威胁已经超出了人们的计算和想象。而今天的我们又是未来条件的肇始者,所以我们就从未来的人预期的存在权利那里产生了相应的责任。约纳斯以父母对子女责任的生动原型向我们论证了人们应该对未来人负责的问题。他认为,“责任是一种非交互的关系,即非对等的关系;责任并非奠定在对等、相互的关系之上,所谓担负责任是指:为某人或某事负责而不要求有所回报”。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就是一种非对等性的责任,因为父母养育子女,并不求回报,子女在成年之前也不需向父母负责。父母之所以对他们的子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在不可逆的关系中,要求庇护的是弱者,而承担庇护责任的是有行动能力的强者。相对于当代人而言,自然和未来的生命也是弱者,尤其在现代科技赋予其强大的力量面前,作为弱者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更需要我们当代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三)责任伦理:自我限制的伦理

    责任伦理还十分强调自我限制的重要性。因为,人类从前现代时期继承下来的道德仅仅是亲近(行为)道德,在当下这个现代科技渗透于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中,这种道德是如此令人痛苦地不恰当。如果没有任何帮助,个体的道德想象力就很难预知其行为可能的后果。当然,传统的伦理也不要求人类的道德想象力延伸得那么远,一旦对极亲近的人负起了责任并履行了责任,我们的道德良知就可以满意地休息了。然而,当面对一个枯竭的、变干的、发展过快的星球令人麻木的景象时,道德就不能给我们提供更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因此,我们不能再依赖于道德能力,而不得不解决责任问题。它迫使我们阐发一种伦理,一种责任意识:它要人类通过对自己力量的“自愿驾驭,而阻止人类成为祸害”;它甚至要求人们对道德观念从某种意义上重新加以定义:道德行为的根本任务并不在于“实践一种最高的善,而在于阻止一种最大的恶;并不在于实现人类的幸福、完美与正义,而在于保护、拯救面临着威胁的受害人。简言之,面对现代科技的伦理困境,责任伦理要求我们自我限制,要求对恶、厄运的预防比对善、幸福的追求具有优先性。

    之所以需要这种自我限制是因为:其一,现代科技并非只有当它恶意地滥用时,才有危险,即便当它被善意地用于其本来的和最合法的目的时,它仍有其危险的、能够长期起决定作用的一面。其二,对于那些真正重大的不可逆事件,触及到全人类行动的根基,我们确实绝不允许任何失误。我们必须承认在重大永恒的事件中凶兆比希望的份量重,并要避免末日前景。其三,技术在任何时间进行纠正将越来越困难,并且纠正的自由也将越来越受限制,这增强了早期警戒的责任。其四,在这场风险游戏的赌注中,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不再是权衡有限的得失机会,而是把无限损失的风险与有限获得的机会进行比照。因此,我们需要反对一切形式的狂热的目标行为,反对为了实现所谓的大同世界而将人类置于危难之中,从而指出节制、审慎的行动应成为责任伦理的核心。不论寻求中的道德将会是其他什么样子,首要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必须是一种自我限制的伦理。

    三、忧惧启示法:责任伦理的教育建构

    责任伦理是应对现代科技伦理困境而提出的伦理,这种伦理怎样才能通过教育来实现呢?约纳斯曾提出了一种称之为的“忧惧启示法”的尝试。

    (一)忧惧启示法的教育意义

    忧惧启示法的基本思路是,在遥远的、偶然性的责任的教育中,我们需要关于人的形象的各种具体的凶兆,通过对它们的畏惧来使我们确保人的真正形象。这由先于知识而起作用的情感突变使我们意识到危险,并教我们理解这种价值。忧惧启示法对于责任伦理的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当人类对自身无所限制的行为后果产生巨大恐惧之时,人类才可能自我限制,承担起对自身和自然的当下和未来的责任。人类是这样被创造出来的:对我们而言,认识恶绝对比认识善容易,因为恶更加直截了当,更有紧迫性,人们对它的看法也少有差异,最重要的是,无需我们去寻找,它自己就会跳出来。而善却总是默默地存在着,并不为人知,除非我们对其有所省视。因此,约纳斯认为,未来的伦理学应当被对恐惧的探索所引导:“对厄运的预测被给予了比对幸福的预测更多的注意”。对于危险和不断积累的危险的探索来说,“首先迫切需要的是维持和预防的伦理学而不是进步和完善的伦理学”。伊格纳蒂夫说道,“在20世纪,人类的共性与其说是对生活的希望,不如说是对未来的恐惧;与其说是对自身能够行善的信心,不如说是对自身能够作恶的害怕”。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伦理的实现要求教育应先于希望考虑恐惧,以了解我们真正渴望什么。当然,尽管忧惧启示法不是教育最终的出路,但是它至少是极为有用的最初路径。

    其实,忧惧启示法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事物,霍布斯曾把自己的伦理学建立在对“自然状态”恐惧的基础之上。他认为,“伟大的和持久的社会原型并不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亲善构成,而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恐惧构成”,因此,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必须正确地引导人们的恐惧情绪,教会人们对一些特定的事情感到恐惧。当然,霍布斯提出他的理论有其时代的背景,但是,时代的局限并不妨碍其理论给我们的启示:人类对于恐惧的感知或想象也可以成为道德实实在在的基础,例如,人类对自身无所限制的行为后果的恐惧,会让人类产生对放纵行为的限制;人类对自我中心的后果的恐惧,也会促使人类做出利他的行为。里克尔更是说道,“人类有机整合的部分,即公共的部分,也许本身就不可能超越对惩罚的害怕,而且人类正是利用害怕这一必要不可少的手段,才朝着一种不同的有点超越伦理的秩序前进,在那里,害怕才有可能完全与爱相融合”。

    (二)忧惧启示法的目的和任务

    在教育中使用忧惧启示法的目的在于培养人们的整体、未来意识和节制精神。既然我们都是现代科技的共同当事人,都靠着现代科技及其滥用的成果生活,那么,我们每个人就应为改变危险现状做点事情。虽然变好还是变坏这些重大的、看得见的决定将在政治层面上做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自身开始,悄悄地为此准备基础。因此,对于责任伦理的实现而言,我们必须进行一种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培养我们心中的整体、未来意识和节制精神。换言之,我们需要在恐惧的启示下,从中引申出新型的、时空范围皆需极大扩展的责任意识以及人类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自愿节制、审慎行动和积极防御。

    如何才能够实现这样目的呢?忧惧启示法给教育提出的第一任务就是,引导人们想象技术行动的长远后果。因为,技术行动的长远后果在其行动之前或之初,并未出现,甚至在过去和现在的经历中也没有类似物,所以,想象的恶就不得不取代经验的恶的角色。由于这种想象并不会自动发生,故而教育还应有目的的引导。教育需要借助已经存在的恶,通过理性和想象的努力,以便能在人们的心中“灌输”我们所需要的能够指导我们的恐惧。具体而言,教育可以最大限度地通报科技研究及其应用的后果,建构一种危机景象。这里的“最大限度”包含着“科学推论与生动想象的结合,因为只有在抽象的量和具体的质,达到饱和状态时,客观的知识才能赢得力量,去限制我们如此强烈地受眼前利益驱动的行为”。而所谓“危机景象”指的是对某种或某些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预测和展示。其实,通过危机景象激起人们的恐惧心理以达到改变人们行为的目的,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种人类活动中。心理学的研究指出,若对自己具有某种特定的有害健康的行为,或缺乏某种特定的有益健康的生活习惯感到恐惧,人们则会改变有害健康的行为,养成有益的生活习惯。当然,同一般积极恐惧一样,利用危机景象激发的恐惧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有效。因此,在教育中,我们可以将现代科技的长远影响可视化。因为,威胁的可视化可以唤起人们恐惧,提醒人们重视某些重要因素[37],比如,单纯对违规司机讲授违反交通法规的危害,他们往往无动于衷,但是如果向他们展示交通事故的照片和视频会更加有效果。

    忧惧启示法给教育提出的第二任务是,激发一种适合于这种想象的图景的恐惧情感。过去,恐惧在教育中的威望不高,因为它是胆怯者的一个缺点,现在它必须受到尊敬,对它的崇拜甚至要成为伦理的义务。换言之,“小心谨慎成了更高一级的德行,而勇敢的价值退居其后了”。因为,今天,为了阻止现代科技的失控发展对当下和未来的自然以及人类自身的伤害,小心谨慎在我们的习惯中就非常必要了。霍布斯曾提出,对大恶的恐惧,即对暴死的恐惧,取代对至善的热爱,并把它作为道德的起点。这是一种很好理解或想象的恶,它曾经有过的,或潜在的存在过,因此,它的巨大威胁,能激起我们天生的自保本能的最强烈反应——极度恐惧。然而,想象中未来人的命运,更别说这个星球的命运,既不会影响我们,也不会影响任何别的可以通过爱或共存的纽带与我有联系的人,因而也就不会影响我们的情感。比如,在电视中观看车祸惨状远不如亲临车祸现场所带给人的恐惧来的强烈。当然,这里谈论的恐惧也确实不能是霍布斯那种“病理学”的恐惧,使我们在面临它的对象时强有力地摧垮了我们,而应是一种精神性的恐惧,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关于我们自身深思熟虑的态度。我们应培养这种态度,应教化灵魂,使之一想到子孙后代的可能命运和灾难就颤栗。因此,教育需要让我们拥有这样一种情感的准备:面临仅仅是关于人类命运的遥远预测的恐惧刺激时,发展出一种开放的态度——一种新的教育感情。换言之,教育“应培养一种由审思的态度产生的恐惧,即通过对危机愿景象的审思,使人们的灵魂受到未来生活的幸福或不幸的影响”。

    (三)忧惧启示法的教育限度

    恐惧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情绪,在教育这个特殊的场域中,如果使用不当,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教育中使用忧惧启示法是有限度的。第一个限度是恐惧的限度,即教育中所引发的恐惧要适度。一方面要避免恐惧过度。每个人都会产生恐惧,这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反应,只有恐惧发展到极端时才会带来麻烦。恐惧过度的一种重要表现就是恐惧变成一种弥散的心态,即“恐惧的心态”,它是一种对任何东西都极易感到恐惧的内在状态。当恐惧成为“恐惧的心态”时,一个人就会不断地夸大生活中的危险,自我制造恐惧,最终回避一切挑战,从而表现出怯懦。另一方面要避免恐惧不及。恐惧不及的一种重要表现就是对其一切危险都麻木漠然,不感恐惧。其实,如果一个人对任何事物都不惧怕,他就会显得不正常和迟钝。洛克曾说道,“假如我们见了灾难不知道害怕,对于危险不能做出正确的估计……这不是一个理性动物的果断的表现,只是一种兽性的狂暴而已”。无论是恐惧的过度还是恐惧的不及,对于培养整体、未来意识和节制精神都是不利的。恐惧过度,人就会退缩到自我狭小的领域中,让他承担其承担起对人类和自然的未来责任是不可能的。同样,恐惧不及,人就会麻木不仁,以致目中无“人”,让他承担责任更是天方夜谭。

    教育中使用忧惧启发法的第二个限度是年龄的限度,即不能让年幼的儿童感到恐惧。因为,儿童在受保护的气氛中迈出其人生的第一步是至关重要的,这有助于培养他们将来与危险作斗争的能力。如果幼儿在早期不能获得安全感,那么他今后也很难形成安全感,但是,如果一直让儿童处于过度的保护之中,不让其了解人生是充满了不安全,他也不能形成新的安全感。在博尔诺夫看来,在儿童早期,尤其幼儿阶段让他们产生恐惧是不恰当,只有在他们具有安全的初始状态的基础上,才是恰当的。洛克在谈到儿童的“懦弱”问题时,也认为让儿童接触畏惧的事物应该分阶段:第一步,在当儿童年幼的时候,极力使他们避免一切惊吓。第二步就要逐渐使儿童习惯于他们所畏惧的事物。心理学研究也表明,恐惧的天然诱因在儿童早期的出现,这时儿童应受到成人的刻意保护,使他们有更多的欢乐和成功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进取和富于自信。因此,虽然忧惧启示法对于责任伦理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其在教育中使用必须考虑合适的年龄,以免儿童丧失了内心的安全感,从丧失未来承担责任的可能。

    在教育中使用忧惧启示法的第三个限度是其自身的限度,即在教育中不排斥其他方法的使用,比如,角色扮演和叙事教育等。因为对于整体、未来意识和节制精神的培养,人类还有很多能力也是需要的,比如,共情的能力、叙事的能力和希望的能力。共情的能力是指能够进入到他人主观世界了解他人情绪和感受的能力,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科技实践过程、科技产品及副产品都会或多或少地作用于相关者,而现代科技活动的复杂性又决定了其会给不同个体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就需要人们设身处地站在每个相关个体的角度看待科技活动”,从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教育中也常常需要使用角色扮演等方法,来培养学生共情的能力。责任伦理的实现不仅得益于其先天道德意志的禀赋而且依赖于日常生活经验所给予的反思素材,这些素材既来自于人类自身实践的直接经验,又来自于从他人口中获悉的间接经验,而很多间接经验的获得都是依靠叙事教育加以实现的。叙事教育是指叙事主体运用讲述自身以及身边真实故事的方式,对受众进行教育和引导,反思事件中所蕴含的伦理问题和价值观念,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不仅有助于人们对科技实践形成情境化的理解,而且使个人经验带上了公共价值,对科技事故的叙述与反思为规避科技风险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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